2007年10月29日 星期一

校園意外判國賠 向誰求償引爭議

校園意外判國賠 向誰求償引爭議


楊惠芳/臺北報導
 花蓮縣佳民國小學生因為在校園內打鬧,導致一名學生失明,花蓮地方法院認為教師怠忽職守,判決國賠一百九十三萬七千八百七十八元。全國教師會副理事長楊秀碧昨天表示,「法官不了解教育現場,將責任歸咎於教師並不合理。」目前學校人力不足,該名教師不在現場督導學童,主要是另有公務,必須去站導護,就算判決國賠,也應由政府負擔,不應向教師求償。
 本身是檢察官的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監事主席劉承武認為,原則上政府不能向教師求償,除非教師有故意或重大過失;教師沒有在場監督,只是輕過失,教師沒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,只有教育行政責任,應由學校向教育局申請國賠。不過,「如果教師打學生耳光導致耳聾」,教師就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 花蓮縣教育局長溫智雄表示,政府不應向教師求償,應由教育部及學校等透過責任比例原則負擔國賠,向教師求償可能會引起寒蟬效應。因為零體罰實施後,基層教師擔心動輒得咎,而且導師費只有兩千元,根本沒有人願意擔任導師,很多校長都是用道德勸說及精神感召的方式請教師擔任導師。
 溫智雄認為,這個案例可以給教育界一個警惕,因為教師的確有不夠周延的地方,例如罰學生打掃環境時沒有留人看守,導師就算要去站導護,也應請隔壁班的教師代為看管。溫智雄也建議,未來學校可以透過保險等方式,作為意外事件發生後的補償方式,否則一百九十多萬元對教師來說,真的負擔過重。
 楊秀碧表示,現在教師的責任重大,連上洗手間都要請其他教師代為看管,實際上,很多意外事件並不是教師在場就不會發生,例如教師寫黑板時,只是轉個身也有可能發生意外事故。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