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10月29日 星期一

師長須寸步不離?看法各異

師長須寸步不離?看法各異


楊惠芳/臺北報導
 針對佳民國小的案例,花蓮縣家長協會理事長楊奇峰表示,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心肝寶貝,他能夠感同身受,但是國賠到底應該由誰負擔,值得討論。如果由教師及學校負起賠償的責任,則已經超過該負的責任,因為事情發生後,佳民國小也發動募款,共募集了一百四十多萬元,可以說是「仁至義盡」。
 這個案例發生在兩年前,當時余姓學生因為和另一名顏姓學生發生爭吵,放學後被導師處罰留下來打掃校園,但是導師因為要擔任學校導護而離開,沒想到兩人又繼續爭吵,結果顏姓學生拿起裝樹葉的塑膠籃,朝余姓學生臉上扔,籃裡的樹枝戳進余童的右眼,雖然學校立刻將他送醫治療,但是仍然造成失明。
 事發後,余姓學生的父母認為,學校沒有善盡督導責任,教師既然處罰學生放學後留下來打掃,就應該監督照顧學生,及時制止學生間的不當行為,一場意外毀了兒子,所以訴求國賠五百萬元。地方法院認為,余姓男童也應負百分之三十的過失責任,日前判決國賠一百九十多萬元。
 花蓮縣教育局副局長葉昌盛表示,雖然法院判決國賠,但政府也可以向個人求償。他認為教師適度管教學生是應該的,但處罰學生時,教師應該要在場,了解處罰的過程,學生是否認真執行及有沒有達到處罰的目標等。楊秀碧認為,教師是為了教育孩子,才將學生留校打掃,需不需要在旁監督,則是見仁見智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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